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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買車不肯搬出公租房 南京這個男子還把房產(chǎn)局給告了

南京這個男子還把房產(chǎn)局給告了
2021-01-26 10:30 來源: 編輯:現(xiàn)代快報 瀏覽量:0

(記者 鄧雯婷)公共租賃住房是國家為了保障特殊群體的居住權(quán)設立的房屋,具有公共性、福利性和保障性??赡暇┑墓苣匙庾」夥科陂g,另行購置了商品房和20多萬元的轎車,且拒不搬出公租房,不僅如此,他還一紙訴狀將市住房保障和房產(chǎn)局告上法庭。2021年1月25日,現(xiàn)代快報記者從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這起案件。

買房買車還不肯搬出公租房

現(xiàn)代快報記者了解到,2008年,管某家庭經(jīng)審核批準承租公租房。2017年、2018年間,市住房保障和房產(chǎn)局向管某作出責令退出公租房的決定,且多次以書面形式告知管某,管某于2019年5月17日簽收。但管某不服,甚至將市住房保障和房產(chǎn)局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決定。

管某訴稱,2019年9月,兒子小管與林某離婚,婚前購買的商品房與車輛是林某所有,并不是管某家庭財產(chǎn)收入。小管月收入2800元,家庭生活依舊困難,仍符合承租公租房的條件。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chǎn)局則稱,2012年8月,林某與小管登記結(jié)婚。2016年2月,林某名下新登記住房一套,應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2016年12月,小管購置市值20多萬元的轎車一輛。根據(jù)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和廉價住房并軌運行實施細則》相關規(guī)定,管某家庭享有住房保障期間的家庭財產(chǎn)情況發(fā)生變化,超出市住房困難家庭保障標準。

法院這么判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小管和林某2016年購買建筑面積為91.12平方米的商品房,登記在林某名下,2016年購買的汽車登記在小管名下。市房改辦多次向管某家庭發(fā)出通知,管某向市房改辦提出異議,市房改辦也作出了答復,保障了管某的陳述、申辯的權(quán)利。2017年至2018年間,市住房保障和房產(chǎn)局為管某家庭預留了充足的準備時間,程序合法且符合比例原則。

法院判決駁回管某的訴訟請求。管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0年9月1日,二審判決生效。

法官:讓應保者受保障,不應保者及時退出

管某家庭為何不符合公租房租賃條件?案件一審法官駱菊杰表示,獲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在家庭經(jīng)濟狀況發(fā)生改善,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條件的,應依法及時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市房改辦在對管某家庭進行2016年年審時發(fā)現(xiàn),管某兒子名下有一輛市值20多萬元的機動車,明顯不符合市政府辦公廳91號文件中認定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條件。市住房保障和房產(chǎn)局認定管某家庭不再屬于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取消其實物配租保障資格,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駱菊杰法官表示,該案通過司法裁判,規(guī)制公租房亂象,暢通退出機制,讓應保者受保障,不應保者及時退出,使有限的公共資源得到充分利用,維護公租房制度功能;強調(diào)如實申報義務,引導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同時,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共建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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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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