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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合同簽了買家卻爽約 法院:支付9萬違約金

賣房合同簽了買家卻爽約
2020-11-12 09:39 來源: 編輯:現(xiàn)代快報 瀏覽量:0

為在上海買房賣掉小城住宅,那邊10萬定金已付這邊卻遭遇買家爽約,能否索賠成功?11月11日,現(xiàn)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準許解除此筆房屋買賣合同,買家支付合同違約金9萬元。

據(jù)介紹,2018年,王某購買了一套海安市區(qū)房屋。2020年3月底,王某在上海市區(qū)看中一套二手房屋,價值181萬元。與房主溝通后,王某繳納了10萬元購房定金,并簽訂了房地產(chǎn)買賣定金協(xié)議,約定于60個工作日內支付首期房價款計人民幣64萬元(包含定金10萬元),屆時簽訂購房合同,辦理相關過戶手續(xù)。

4月19日,經(jīng)房產(chǎn)中介介紹,王某將自己位于海安市區(qū)的房屋出售給趙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成交總價131萬元,當日支付定金2.3萬元。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雙方簽訂售房合同后,如有一方反悔或違約,造成售房合同不能履行,違約方需賠償承諾方30萬元。

5月5日,趙某并沒有按照約定給付第二筆房款。5月12日,趙某通過短信、電話告訴王某,這套房子不買了。隨后,王某向趙某發(fā)送通知函,要求對方最晚于2020年5月15日前交納相應款項,否則承擔不利后果。趙某收到通知函后,依舊沒有履行交納相關款項義務。

5月27日,王某向上海房主出具說明,告知因個人原因無法購買位于上海市區(qū)的房屋,已支付定金10萬元歸房東,購房協(xié)議作廢,雙方互不追究責任。

王某認為是趙某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導致上海的購房協(xié)議作廢,造成損失,按照合同約定,趙某承擔違約責任,支付30萬元違約金。趙某則認為,案涉房屋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已設定抵押,王某在擬轉讓前未征得抵押權人同意,在訂立合同時又沒有告知,此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即使有效,30萬元違約金也過高。雙方溝通未果,最終訴至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案涉房屋買賣合同中“該房地產(chǎn)的權利被限制情況為”后面用A、B的情況分別表示案涉房屋存在抵押和不存在抵押情況,該合同中在B欄后面的空白處,明確填寫了“甲方應于過戶前辦理抵押注銷手續(xù)”。趙某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明確知曉若該房產(chǎn)無抵押情況,就沒有必要填寫此類話術,所以趙某的主張不能成立,案涉房屋買賣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

趙某除了給付定金外,余款至今未能交納,經(jīng)王某書面催要仍未履行,其行為已經(jīng)表明不再履行案涉合同,法院對于王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予以支持。對于趙某提出合同約定的30萬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履行合同的情況、過錯大小、違約后果及已付2.3萬元不返還的情況下,酌定趙某向王某支付合同違約金9萬元。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作出如上判決。

通訊員 沈星杏 唐小紅 現(xiàn)代快報+/ZAKER南京記者 嚴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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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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