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亡留下80萬賠償金 婆媳為此對簿公堂
(通訊員 王玉佳 記者 嚴君臣)丈夫因故死亡,妻兒獲賠一筆死亡賠償金,婆婆要求參與分配,妻子堅決反對,該筆款項將何去何從?9月14日,現(xiàn)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啟東法院對一起共有物分割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一審判決。
據(jù)介紹,顧老太太與黃女士是婆媳關系。2019年7月,黃女士的丈夫張某因病死亡,其工作單位一次性賠償80萬元,款項匯至被告黃女士賬戶上。顧老太太要求參與分配,但黃女士表示拒絕,聲稱賠償款已經(jīng)用于裝修和還債等開支,還要撫養(yǎng)兩個小孩,沒有剩余的錢給婆婆。
隨后,顧老太太向啟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死亡賠償金進行分割。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法追加張某的兩個兒女作為第三人參加庭審,該二人均表示在本案中不參與分割,應得份額歸黃女士所有。
啟東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張某因病死亡,其工作單位賠償?shù)?0萬元屬于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顧老太太、黃女士及張某的兩個兒女作為張某近親屬,對訟爭賠償款享有共有權。張某生前與被告黃女士及其兩個子女共同生活,關系相對比較緊密。張某是顧老太太的兒子,對其負有扶養(yǎng)義務,考慮到被告兒子尚未成年,而顧老太太尚有其他扶養(yǎng)人,法院酌定顧老太太應分得賠償款15萬元。
法官說法:
死亡賠償金,該如何分割?
據(jù)承辦法官介紹,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屬于侵權人對死者近親屬因親人死亡而產(chǎn)生的損失進行的賠償,并不屬于死者遺產(chǎn),其分配原則與繼承糾紛處理原則不能同一而論。
死亡賠償款應首先用于安葬死者,在扣除喪葬費后剩余的賠償款項應作為共有財產(chǎn)由共有人進行分割。對死亡賠償款的分割,應由近親屬間自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應考慮死者生前與近親屬之間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以及近親屬的實際生活狀況等綜合因素進行分割。
本案中,原告作為死者母親,有權參與死亡賠償金的分割,考慮到被告操辦喪事的花銷以及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yǎng)的客觀事實,法院酌情對死亡賠償金進行了分割。痛失親人已是不幸,希望雙方之間相互理解,相互扶持,莫因金錢之爭讓喪親之痛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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