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系列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期間受傷 如何分責?
【編者按】
《許小軍說法》公眾號團隊昨天撰寫的《孩子在幼兒園受傷該如何擔責》一文后,有讀者在后臺留言問,如果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小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損害,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我們必須要知悉何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8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但是要注意的是: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之列。
【案情】
去年底,年滿12周歲的市某中學學生劉某在上體育課中,按照老師的旨意圍繞學校操場繞圈跑步十圈,當學生們都跑完第三圈的時候,由于劉某體力不支倒地受傷,體育老師發(fā)現(xiàn)后,立即撥打了120,并通知校醫(yī)趕到現(xiàn)場,隨即通知家長并將劉某送醫(yī)。往后,學生家長要求學校承擔責任,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真實案例改編)
【解析】
根據(jù)《民法典》第1200條之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jù)該法條的規(guī)定,8周歲以上的孩子在校期間受到傷害,學校是否承擔責任的關鍵在于學校有沒有盡到職責,而證明學校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將由受到傷害的孩子一方承擔。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律師解析說,本案中,趙某事發(fā)時的年齡及智力狀況,應該能夠遇見到體育課中跑步等劇烈運動,會給自身帶來一定的危險性,因此存在較大的過錯;但是學校一方,體育老師是否已經組織熱身、進行安全教育,就算是進行了跑前熱身及安全教育,那么是否對學生的自由跑步活動給予相應管理和在場指導,對此,筆者認為學校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文/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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