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給女友141萬元買房 分手后討要遭拒
男子給女友141萬元買房
(通訊員 范厚彪 記者 嚴君臣)兩人談戀愛的時候,男方向女方轉賬141萬元,女方用來買了套房子。這算贈與嗎?分手后,這筆錢還能不能追回?2月23日,現(xiàn)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對這起返還財產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李女士應返還原告趙先生141萬元。
據介紹,2012年趙先生和李女士開始談戀愛并同居。2017年初,趙先生與李女士商議,想購買店鋪經營茶葉,但缺少資金。由于當時雙方是戀愛關系,趙先生同意將南通的住房賣掉,不夠的部分再讓趙先生父母借錢湊齊。之后,趙先生先后向李女士銀行賬戶轉賬141萬元,李女士將該款用于支付購房款。2017年5月,李女士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店面房),房款合計156萬元。
但兩人的戀愛關系,并沒有能一直維持下去。2018年雙方分手,但并沒有對戀愛期間的財物問題進行分割。分手后,趙先生想向李女士要回這141萬元,便訴至法院。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趙先生向李女士先后轉賬的141萬元,可認定為原被告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本案在原被告的結婚目的不能實現(xiàn)時,受贈一方占有財物的合法依據將不復存在,一方獲取另一方的財物數(shù)額巨大的應當予以返還,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
贈與的標準是什么?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培養(yǎng)感情而相互贈送的禮物或是支出金錢的消費活動,一般屬于贈與性質,但戀愛期間男女雙方所贈財物是否應該返還,需要予以區(qū)分。
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物贈與或者日常消費支出應當認為是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雙方的共同消費,不應當要求返還。而戀愛期間雙方發(fā)生的大額財物贈與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贈與,也不同于按照習俗而給付彩禮的行為,其系基于雙方戀人關系而發(fā)生,往往是一方基于結婚或維持戀愛關系為目的的一種贈與,其贈與行為可以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系或戀愛關系終結,贈與財物一方的贈與目的則無法實現(xiàn),因此贈與一方有權要求其予以返還,符合民事活動中的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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