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禁食這三類并加大處罰力度
江蘇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記者 徐岑)新冠肺炎疫情發(fā)生以來,對濫食野生動物嚴重威脅公共衛(wèi)生安全問題,社會反映強烈。7月28日,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舉行,審議《江蘇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修正案(草案)》(簡稱“草案”)?,F(xiàn)代快報記者注意到,此次草案修正新增多款條例,特別強調(diào)了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全面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以及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人工繁育、人工飼養(yǎng)的陸生野生動物也不允許食用。同時,增設法律責任,從嚴處罰,其中,餐飲服務提供者非法購買、儲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食品的,最低罰十萬元。
擬全面禁食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yǎng)
此次草案增加禁食條款,規(guī)定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范圍。其中,三類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全面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yǎng)的陸生野生動物;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
現(xiàn)代快報記者注意到,其中重點突出了禁食陸生野生動物,不僅野外環(huán)境自然生長繁殖的不能吃,人工繁育、人工飼養(yǎng)的陸生野生動物也不能吃。
此外,明確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huán)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同時對與食用密切相關(guān)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和電子商務平臺增設了禁止性行為。比如,對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購買、儲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來料加工服務。電子商務平臺也不得為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務。
除此之外,列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于家畜家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擬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不僅禁食,草案也規(guī)定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同時增加了因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的規(guī)定。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經(jīng)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guī)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guān)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如果需要運輸、郵寄、攜帶國家重點、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縣境的,應當持有獵捕、人工繁育、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或者出售、購買、利用批準文件以及檢疫證明。
加大處罰力度,提高罰款幅度
此次草案修正也加大了處罰力度,落實從重處罰的要求,提高罰款幅度。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區(qū)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兩類對象,提高罰款幅度、加大處罰力度。比如,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擬處獵獲物價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未經(jīng)批準或者未持有、未附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購買、利用、運輸、郵寄、攜帶國家重點、省重點、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提高罰款幅度、增加處罰種類。
此外,對“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食用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其他陸生野生動物或者人工繁育、人工飼養(yǎng)的陸生野生動物的”,“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huán)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的”,以及餐飲服務提供者和電子商務平臺有禁止性行為的,增設法律責任,從嚴處罰,全面嚴厲打擊食用野生動物相關(guān)違法行為。
比如,草案擬規(guī)定,餐飲服務提供者非法購買、儲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食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食品;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食品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價值或者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
需要說明的是,此次條例修改的主要目的是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要求,對與《決定》和相關(guān)上位法規(guī)定以及中央有關(guān)精神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的內(nèi)容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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